(2017)内0721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金贵与于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贵,于春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952号原告:张金贵,男,194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于春辉,男,成年,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金贵与被告于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张金贵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贵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金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 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