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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4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冬梅与张建忠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冬梅,张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485-1号申请执行人何冬梅,女,1956年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忠,男,1953年11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何冬梅与张建忠离婚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何冬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婚后添置的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返还申请执行人;案款2715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涉案物品被执行人已将案款返还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执行费307元张建忠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248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康晓刚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