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谢建与宝钛世元高尔夫运动器材(宝鸡)有限责任公司、宝钛世元高尔夫运动器材(宝鸡)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宝钛世元高尔夫运动器材(宝鸡)有限责任公司,宝钛世元高尔夫运动器材(宝鸡)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808号原告:谢建,男,汉族,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涛,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兵,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钛世元高尔夫运动器材(宝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B。法定代表人:雷让歧。被告:宝钛世元高尔夫运动器材(宝鸡)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沙湖村麒麟岭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1。负责人:屠立智。原告谢建与被告宝钛世元高尔夫运动器材(宝鸡)有限责任公司、宝钛世元高尔夫运动器材(宝鸡)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建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一项“请求法院判定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专利权转让款1310000元”变更为“请求法院判定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专利权转让款10000元”,并申请撤销诉讼请求第二项,后原告谢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建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谢建多预交的诉讼费应予以退回。关于原告谢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建负担。原告谢建已预交20741元,退回原告谢建20716元。审 判 长 庄 毅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袁 苍书 记 员 古小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