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柴贺平与曾献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贺平,曾献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391号原告柴贺平,女,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曾献奇,男,198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漯河市舞阳县。原告柴贺平与被告曾献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以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柴贺平负担。审判员 林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书记员 朱伟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