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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柴贺平与曾献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贺平,曾献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391号原告柴贺平,女,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曾献奇,男,198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漯河市舞阳县。原告柴贺平与被告曾献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以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柴贺平负担。审判员  林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书记员  朱伟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