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执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黄银芝诉罗新明罗嘉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银芝,罗新明,罗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2233号申请执行人黄银芝,女。被执行人罗新明,男。被执行人罗嘉龙,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7)湘01民终179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湘0103民初550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尚欠申请人黄银芝租房押金250000元,违约金5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643元(以7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6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28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执行费9957元,合计7712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嘉龙、罗新明的银行账户存款7712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