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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崔亮、刘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亮,刘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573号申请人:崔亮。被申请人:刘刚。申请人崔亮与被申请人刘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刚挂靠在东营市京晨物流有限公司的鲁E×××××/鲁E****挂车辆。申请人以垦利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刚挂靠在东营市京晨物流有限公司的鲁E×××××/鲁E****挂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