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沛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沛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高宝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顺友,吉林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沛纯,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上诉人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沛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614元,减半收取8807元,由上诉人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审 判 员 付 广审 判 员 郝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常芳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