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冰丽与被执行人高瑞峰、张淑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丽,高瑞峰,张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保61号申请人:李冰丽,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申请人:高瑞峰,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申请人:张淑艳,女,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拜泉县拜泉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冰丽与被执行人高瑞峰、张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31民初187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大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