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5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希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希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5651号原告: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恒亿花园小区D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93586186。法定代表人:刘远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平,女,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全,该公司员工,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丁希雯,女,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希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定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晓青(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