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字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信团与余祖英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信团,余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1168号申请执行人徐信团,男,汉族,出生于2007年2月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法定代理人徐生安,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9月7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余祖英,女,汉族,出生于1986年5月1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徐信团申请执行余祖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安汉民初字第019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其每月生活费3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现申请撤回对被执行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陕0902执字1168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慈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