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伊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尹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50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本金47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有存款账户并冻结了该账户。执行费待兑付案件款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6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志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