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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更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吴志丰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志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438号罪犯吴志丰,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博白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佛刑一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志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0日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9月26日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罪犯吴志丰曾于2015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次,共计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7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罪犯吴志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吴志丰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志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2015、2016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65.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志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志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勇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