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唐山龙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唐山龙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2737号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中日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595414316D。法定代表人:冯如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唐山龙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7489465XG。法定代表人:耿宝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龙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28元,减半收取为2964元,由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雪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