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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1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永登县岸门植物园基地与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岸门植物园基地,王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21民初732号原告:永登县岸门植物园基地,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基地投资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27日,甘肃省永登县人。原告永登县岸门植物园基地与被告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登县岸门植物园基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搬离并交还原告所属的场地东侧用地(约六亩);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永登县红城镇徐家磨村长期经营,经营场地东侧部分于2014年初与被告初步协商考虑租赁给被告使用,并考虑在此场地通电,但是双方始终没有对租赁的内容、期限、租金、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此后被告自行圈出了该场地约六亩,原告考虑与被告约定租赁事宜,但是被告始终不和原告协商,并自行在该场地上经营。被告王某某辩称:本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也不是土地的法人,原告是诬告,原告所告的土地是红城镇徐家磨村八社的土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原告通过划拨、承包的方式取得了位于永登县红城镇徐家磨村,徐树高速公路2280KM处西南侧国有荒山荒坡72.4亩及徐家磨村二社集体山旱地13.7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开发,使用期限为五十年。永登县红城镇政府认定甘肃省昶昇物资有限公司永登分公司乳化沥青储备厂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占用了原告的土地,建厂办企业。甘肃省昶昇物资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胡进军,甘肃省昶昇物资有限公司永登分公司在工商部门未注册。被告王某某与原告未签订过任何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某立即搬离并交还原告所属的场地东侧用地。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王某某是否侵占了原告的土地,在审理中,原、被告均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土地租赁或者其他协议,且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所谓的建在其场地内的建筑物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关系,即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搬离并交还原告所属的场地东侧用地无证据证实。此外,永登县红城镇��府已经认定甘肃省昶昇物资有限公司永登分公司乳化沥青储备厂占用原告土地属违法建设行为,对此违法行为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综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永登县岸门植物园基地要求被告王某某立即搬离并交还原告所属的场地东侧用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国 舜代理审判员 高 汉 勋人民陪审员 张���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胡永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