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8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杨光明、黎世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明,黎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8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杨光明,男,出生,汉族,住乐业县。被执行人黎世文,男,出生,汉族,住乐业县。关于杨光明与黎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028民督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黎世文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杨光明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黎世文在广西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项收入20.4333万元,将由乐业县教育局将款项汇入广西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本院已于向乐业县财政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扣留该工程款20.433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黎世文在广西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项收入20.4333万元。二、预查封的效力等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勇审判员 田应泽审判员 陈科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文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