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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9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路凤梅等与唐宜春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路凤梅,唐宜春,张玉豹,北京通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聚富苑产业园区聚和一街1号12幢106。法定代表人:路凤梅,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股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豹,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凤梅,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豹,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宜春,女,1980年2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苍松(唐宜春之夫),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审被告:张玉豹,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审被告:北京通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顺安路8号。法定代表人:宋海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霞,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上诉人路凤梅因与被上诉人唐宜春、原审被告张玉豹、原审被告北京通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7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路凤梅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路凤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路凤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路凤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 军审 判 员  龚勇超审 判 员  尚晓茜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 弛书 记 员  刘 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