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6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天津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宝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487号原告:天津市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2448897X4),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程春爱,董事长。被告:天津宝能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9250103XN),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保康路交口宝能创业中心A座25层。法定代表人:张保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天津市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作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保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