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秦泽明与重庆宇绕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泽明,重庆宇绕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769号原告:秦泽明,男,汉族,1973年0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戴勤杰,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宇绕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号2单元1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56641833。法定代表人:李小宾。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泽明与被告重庆宇绕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秦泽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泽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秦泽明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洛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