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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3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泽库县祥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却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库县祥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却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3民初135号原告泽库县祥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红,该公司经理。被告却旦,男,藏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泽库县祥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却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私下达成协议,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焦 世 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三知卓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