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6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军福与金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福,金明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6024号原告:张军福,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金明国,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福诉被告金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强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