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6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苏州升扬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百安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百安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升扬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百安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百安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6882号原告:苏州升扬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萧丽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玉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娟,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安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莹,执行董事。被告:百安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徐莹,执行董事。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女。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女。原告苏州升扬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安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百安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经本院委托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升扬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苏州升扬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蔡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