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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和腾某某;郑某某;兰州新通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腾某某,郑某某,兰州新通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之一(2017)甘0102民初323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原告腾某某,女,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郑某某,女,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军、娇全,系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新通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298号。法定代表人张宁,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某某、腾某某、郑某某诉被告兰州新通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腾某某、郑某某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新通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腾某某、郑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腾某某、郑某某撤回诉被告兰州新通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任小梅审 判 员  崔伟新人民陪审员  王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晓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