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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江龙、吉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江龙,吉洁,侯马市亚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新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02民初986号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尧都区向阳西路。法定代表人:李建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国栋、XX,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权限。被告:吉江龙,男。被告:吉洁,女。委托代理人:吉江龙,男。被告:侯马市亚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新田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新建,经理。被告:李新建,男。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江龙、吉洁、侯马市亚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新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与被告吉江龙、被告吉洁的委托代理人吉江龙、被告侯马市亚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建、被告李新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吉江龙、吉洁共同偿还贷款本金278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2.判令被告侯马市亚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新建对上述第一条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30日,被告吉江龙以归还借款为由在原告下属城郊支行申请贷款278万元,同年7月2日,吉江龙与原告下属城郊支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吉江龙向原告贷款278万元,借期从至2016年6月10日止,年利率为11.52%,按月结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被告吉洁书写共有人承诺函,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日,侯马市亚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下属城郊支行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并书写了担保承诺书,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包括打款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等,被告李新建书写承诺书,承诺为吉江龙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吉江龙发放了贷款,之后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二.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2.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共有人承诺函、《贷款合同》;3.借据、签约影印件;证明借贷关系的现场、借款人共有人承诺责任的依据,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三.担保承诺书、承诺书、股东会决议、《保证合同》,证明答辩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四.房产证、行车证、营业执照,证明借款人、保证人及其共有人还款能力。被告吉江龙、吉洁在庭审中辩称:贷款是事实,生意不好,实在还不了,目前没有能力还钱,贷款肯定要还,但一次性肯定还不完。被告侯马市亚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新建在庭审中辩称:贷款是事实,尽快归还原告的贷款。被告吉江龙、吉洁、侯马市亚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新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7月2日,被告吉江龙与原告下属的城郊支行签订了编号为076011611507022A0002号的《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吉江龙提供贷款278万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年利率为11.52%,按月结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被告吉洁书写《借款人共有人承诺函》,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被告侯马市亚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订了编号为076011611507022A00021E01号的《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吉江龙的贷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出具了《担保承诺书》。被告李新建自愿出具《承诺书》为被告吉江龙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足额向被告吉江龙发放了贷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吉江龙未能按约归还贷款本息,被告侯马市亚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新建也未能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已严重违约。截止起诉时,被告吉江龙归还利息20012元,尚欠原告贷款278万元及合同约定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吉江龙签订的《贷款合同》、与被告侯马市亚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吉江龙发放贷款后,被告吉江龙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侯马市亚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被告吉江龙应偿还原告借款278万元及利息,被告吉洁作为被告吉江龙之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侯马市亚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新建出具的《承诺书》,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江龙、吉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78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从2015年7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执行时,扣除被告吉江龙已归还的利息20012元)。二、被告侯马市亚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新建对被告吉江龙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40元,由被告吉江龙、吉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博览人民陪审员  武艳艳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石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