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容亮荣、岑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亮荣,岑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容亮荣,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岑少明,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容亮荣申请执行岑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穗黄法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岑少明应还款容亮荣46300元。因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穗黄执字第44号,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重新进行了调查,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予以曝光。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各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骆雪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