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6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郭素香诉被告沈阳金琦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素香,沈阳金琦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6475号原告:郭素香。被告:沈阳金琦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69-58号。法定代表人: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素香诉被告沈阳金琦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故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素香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沿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