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江西弘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上饶市华丰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弘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华丰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518号原告:江西弘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10号2-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32762603XP。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饶市华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黄源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6703680X3。法定代表人:高抒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江西弘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华丰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弘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86元,减半收取计3,043元,由原告江西弘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忆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