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湖北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飞越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飞越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85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彭家岭366号第14栋第一层。法定代表人:石重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飞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578号。法定代表人:张胜,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飞越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鄂01民终8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鄂01民终81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一、被执行人武汉飞越物流有限公司腾退出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578号地块;二、被执行人武汉飞越物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土地租金人民币252,416.67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武汉飞越物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被执行人武汉飞越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腾出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578号地块之日止的土地占用费,土地占用费以每26亩年租金130,000元为标准计算;四、承担案件一审受理费6,247元、二审受理费10,412元;五、承担本案执行费4,105元。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7年6月16日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的档案信息,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的(2016)鄂01民终8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的(2016)鄂01民终81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晖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