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4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甄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甄丹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922号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发路1169号。法定代表人:姚志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莉,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尧,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丹丹,女,汉族,1980年4月20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甄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9.00元退予原告。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