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刑终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祥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122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祥,男,汉族,1986年7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建始县。曾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7年1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浙030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付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付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祥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有为审判员 杨国智审判员 胡海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理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