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02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春兰与武汉市方丰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兰,武汉市方丰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兰,女,1970年1月26日,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方丰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道环湖中路5号谦和产业园3栋5楼方丰园。法定代表人林先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兰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方丰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方丰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孝劳人裁[2016]256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东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