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诉被告阳海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阳海亮,欧阳跃忠,李传柒,李应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8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企业非法人杨梁煌,该行负责人。被告阳海亮,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欧阳跃忠,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李传柒,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李应来,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被告阳海亮、欧阳跃忠、李传柒、李应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们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淑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露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