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卞某某诉被告颜琳探视权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某,颜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217号原告:卞某某,男,1989年5月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颜某,女,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原告卞某某与被告颜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卞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卞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堂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