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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卞某某诉被告颜琳探视权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某,颜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217号原告:卞某某,男,1989年5月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颜某,女,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原告卞某某与被告颜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卞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卞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堂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