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5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焯岩与刘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焯岩,刘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028号原告:王焯岩。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钧。原告王焯岩与被告刘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焯岩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焯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焯岩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王焯岩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冯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