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9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玉豹、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上地分公司等与刘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路凤梅,刘喆,张玉豹,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上地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聚富苑产业园区聚和一街1号12幢106。法定代表人:路凤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豹,男,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凤梅,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豹(路凤梅之夫),住北京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喆,��,1980年10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励(刘喆之妻),1984年12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审被告:张玉豹,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审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上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1号楼1-4层。负责人:张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强,男,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上地分公司职工。上诉人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路凤梅因与被上诉人刘喆及原审被告张玉豹、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上地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7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路凤梅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路凤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路凤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路凤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 军审 判 员 尚晓茜审 判 员 龚勇超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雯雯书 记 员 李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