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35-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127514-6,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建设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树全,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948186-3,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定代表人唐梓皓,该公司经理。被申请执行人:王俊华,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土城子幸福小区项目负责人,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政府所在地。本院在执行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华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申请执行人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阶段申请保全的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华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幸福小区三号商住楼2号、3号、5号、7号、8号厅,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评估作价,赤峰悦诚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赤悦法估字(2016)第4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估价报告对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华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幸福小区三号商住楼2号、3号、5号、7号、8号厅评估价格为人民币贰佰零柒万壹仟肆佰肆拾元整(2071440.00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送达该房地产评估报告,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房地产评估报告均未向本院提出异议,后进行了两次司法拍卖,均已流拍。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同意以二拍流拍价格人民币1967868元,接受上述财产抵顶债务,并同意将抵顶后的位于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幸福小区三号商住楼2号、3号、5号、7号、8号厅的所有权转让给常永仓,用于偿还胡国强、王素芹欠常永仓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华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幸福小区三号商住楼2号、3号、5号、7号、8号商厅交付常永仓抵顶债务人民币1967868元,上述五处商厅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给常永仓;二、常永仓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