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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蔡渭东与杨介良、顾晓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渭东,杨介良,顾晓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400号原告:蔡渭东,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晨阳,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介良,男,1965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告:顾晓慧,女,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原告蔡渭东诉被告杨介良、顾晓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渭东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蔡渭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渭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1元,由原告蔡渭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