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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徐桂玲与陶晓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玲,陶晓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830号原告:徐桂玲,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陶晓华,女,19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隐,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玲诉被告陶晓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桂玲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桂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桂玲负担。审判员  黄皖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小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