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3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朝芬、叶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朝芬,叶志强,李火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3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朝芬,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委托代理人:吴晓斌,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叶志强,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李火有,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浙118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徐朝芬和被执行人叶志强、李火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及利息179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志强、李火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债权本金及利息1792000元目前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李松根审判员 陈国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