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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黄永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222号被执行人黄永鹏,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被执行人黄永鹏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2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7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本庭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胡景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