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尹金良与圣广春、王存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金良,圣广春,王存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642号原告:尹金良,男,199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海,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圣广春,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王存荣,男,50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金良诉被告圣广春、王存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金良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