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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公司与孙石庆、孙永平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公司,孙石庆,孙永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136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公司。负责人:何良保。被告:孙石庆,男,汉族,1994年8月18日生,师宗县人。被告:孙永平,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生,师宗县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公司与被告孙石庆、孙永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殷俊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