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39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玉平与路美英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美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390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玉平,男,1946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萧县。被申请人:路美英,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萧县。申请人刘玉平与被申请人路美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作出(2017)皖1322民初39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路美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西关分理处账号为12×××79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及查封申请人刘玉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岱河三巷20号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萧龙城字第03044号私有房产一处。刘玉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玉平与被申请人路美英已自行和解,现申请人刘玉平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路美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西关分理处账号为12×××79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刘玉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岱河三巷20号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萧龙城字第03044号私有房产一处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刘玉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2011)保全错误的;(2011)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2011)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