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7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胡立成与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昆明前兴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成,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昆明前兴路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7888号原告:胡立成,男,1984年8月15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昆明前兴路分店,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拥护社区居民委员会拥护村理想城市花园。负责人:吴丛原告胡立成诉被告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昆明前兴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胡立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立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立成撤回对被告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昆明前兴路分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立成承担。审 判 员 杨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红丽书 记 员 符慧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