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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兴亮、肖多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亮,肖多良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172号原告:李兴亮,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原告:肖多良,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原告李兴亮与被告肖多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李兴亮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李兴亮负担。审判员  韩洪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光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