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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跃良与周合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跃良,周合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周新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028号原告:唐跃良,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李双华,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合明,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刘志泉,宁乡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56号亚太时代大厦19楼、20楼。负责人王晓茂,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洪英,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新明,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唐跃良与被告周合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周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8日原告唐跃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跃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跃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跃良负担。审判员 谭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