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14
案件名称
高云峰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云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555号罪犯高云峰,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云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还被害人温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612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0日交付执行。罪犯高云峰于2015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5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罪犯高云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高云峰减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云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2016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0分。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云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云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勇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