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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刑更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良才减刑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川03刑更276号罪犯黄良才,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2)资中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良才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三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罪犯黄良才到庭参加诉讼。执行机关民警及检察机关检察员到庭履行职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8月24日递交了关于撤回罪犯黄良才减刑建议的函,以该犯违法所得执行情况需调查核实为由,申请撤回对罪犯黄良才的减刑建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减刑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撤回对罪犯黄良才的减刑建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