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4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森与张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森,张年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4486号原告:刘森,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年强,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森诉被告张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刘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刘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