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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4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森与张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森,张年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4486号原告:刘森,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年强,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森诉被告张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刘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刘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