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2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立威破坏生产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威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422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立威,男,1948年6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1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14日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明县看守所。广西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立威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立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立威入赘梁某2家,因家庭户分配林地等问题,与梁某2及其儿子梁某1、梁某3积怨已久。为泄愤报复,2015年8月上旬,黄立威到本屯“蓝某”山,用柴刀将梁某1种植在该山的68株八角树(其中树蔸55株,分叉13株)环切树皮一圈,导致68株八角树于当年10月左右逐渐枯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立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立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无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立威入赘梁某2家,因林地分配等问题,与梁某2及其儿子梁某1、梁某3产生积怨。为泄愤报复,2015年8月上旬,黄立威到桐棉镇那却村那市屯“蓝某”山,用柴刀将梁某1种植的68株八角树(其中树蔸55株,分叉13株)环切树皮一圈,导致68株八角树于当年10月左右逐渐枯死。经鉴定,被破坏的八角树损失25282元。另查明,被告人黄立威于2016年6月2日在接到宁明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的通知后,按时到大队接受问话调查。另查明,2017年8月10日,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黄立威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1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黄立威全部赔偿梁某1经济损失25282元,梁某1愿意谅解被告人黄立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2月2日9时,宁明县森林公安分局桐棉派出所接到梁某1报案,称2015年11月其在桐棉镇那却村那市屯“蓝某”山种植经营的八角树被人破坏,要求出警处理。同年2月3日宁明县公安局决定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立威于1948年6月10日出生,案发时已经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6月2日宁明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通知黄立威到大队接受讯问。黄立威当日到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4、情况说明,证实梁某1被破坏的八角林木的根茎形成层被破坏是八角林亩致死的原因。5、宁明县桐棉镇那却村委证明、调解申请书、山林分山协议,证实2014年2月19日黄立威与梁某1、梁某3等人重新划分责任山林经营范围,双方因山林分配产生过矛盾,被破坏的林木属梁某1所有。6、调解协议书、收据,证实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黄立威与梁某1达成赔偿调解协议,黄立威赔偿梁某1经济损失25282元,梁某1愿意谅解被告人黄立威。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1陈述,证实2015年农历7月14,哥哥梁某3说,其种在本屯“蓝某”山上60、70棵八角树被人用斧头砍了一圈。这些树种了27、28年,胸径约有20至35公分。这些树在慢慢枯死。其怀疑是与其家因分地产生纠纷的黄立威砍死这些树。三、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证实桐棉镇那却村那市屯22林班15.1小班受害(人为剥皮)的68株八角树价格为人民币25282元。该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四、证人证言1、证人潘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9日本村的梁某2报案要求处理他儿子梁某1八角树被人用刀砍后,枯死的事情。就此事其已在村委做好了接访记录。2015年10月23日经其与梁某3清点,被破坏的八角树共有约70株。2、证人梁某2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中旬,儿子梁某3到那市屯的“蓝某”山干活时发现二儿子梁某1种植的八角树被人破坏,有约一百多棵八角树在靠近根部的树皮被环割了一圈。其在10月19日向村委汇报相关情况。随后,梁某1到公安机关报案。黄立威是其上门女婿,在分责任地时,黄立威嫌分得少,遂与家人产生矛盾。梁某3曾失火烧掉黄立威的一些树,但双方没有协商处理好,双方积怨益深。在本次破坏八角树的事件中,黄立威有作案嫌疑。3、证人梁某3证言,证实2015年10月的一天,其上本屯“蓝某”山帮弟弟梁某1摘八角果。其发现那些八角树已被人破坏,即将枯死。其将此事告知父亲梁某2及弟弟梁某3。2015年10月19日其父亲去村委报了案。10月23日其与本村治保主任潘某上山去清点梁某1被破坏的树木的数量。经清点,大约有70棵。其猜测是姐夫黄立威做此事。因为在分配父亲的责任山林时,黄立威分得少,曾扬言要砍梁某1的树。五、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本案现场中心位于桐棉镇那却村那市屯“蓝某”山上。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立威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与梁某1对本屯“枯下”山一块林地的经营权存在纠纷,村委未能妥善解决好此事。梁某1在2015年初将那块纠纷林地的松木砍掉。其向村委、政府反映此事,但村委、政府一直未作处理。其对梁某1的怨恨日深。2015年8月上旬某日上午,其到梁某1的八角林,用柴刀在八角树根离地约十厘米的地方将树皮环割一圈。其共割了68棵八角树。这些树根径在8至18厘米之间,树龄约有二十年。其是梁某1的姐夫。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客观真实地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立威故意破坏他人种植的68棵八角林木,造成经济损失2528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立威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该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黄立威积极赔偿了梁某1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黄立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立威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居英审 判 员 黄秋玲人民陪审员 农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璐嘉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