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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卫全与李明举、杜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全,李明举,杜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民初977号原告:李卫全,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李明举,男,1978年4月6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杜玉红,女,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原告李卫全诉被告李明举、杜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卫全、被告杜玉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举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卫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按年利率24%计付)。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借原告现金2万元,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原告李卫全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借条一张,以证明被告李明举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杜玉红辩称,被告李明举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已分居,该借款被告杜玉红并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经营,不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债务,被告杜玉红没有在借条上签名,该借款杜玉红不应偿还;被告杜玉红曾掀过被告李明举的赌桌,当时原告李卫全也在场,被告李明举离家出走就是因为欠赌债太多,因此推断该笔借款是赌债。被告杜玉红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被告李明举的悔过书及保证书复印件三份,以证明被告李明举有赌博恶习。被告李明举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依被告杜玉红申请,法庭调取了(2015)桐民初字第00114号案卷材料,该材料显示,2015年元月15日被告杜玉红以被告李明举有赌博恶习不改,致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明举离婚,本院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7日被告李明举向原告李卫全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李卫全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期至2015年5月17日,月息5分。被告李明举至今未还该借款本息。2015年元月15日被告杜玉红以被告李明举有赌博恶习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明举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卫全向被告李明举提供了借款,被告李明举亦应按约定向原告李卫全偿还该借款。故对原告李卫全要求被告李明举偿还借款2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李明举出具借条时约定利率为月息5分,换算为年利率为60%,现原告李卫全要求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时间自2015年2月17日至款付清之日,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玉红不是借款人,被告李明举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正处于离婚案件诉讼期间,该借款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李卫全不能说明被告李明举为何借款、借款何用,没有证据、也没有理由让人信服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李卫全要求被告杜玉红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杜玉红辩称,该借款为赌债,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明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卫全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7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驳回原告李卫全对被告杜玉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李明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春靖人民陪审员  杨书强人民陪审员  栗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海英 来源: